民事判决已落定,为何再起刑事重案?深圳32亿土地项目纠纷变诈骗引发质疑

民事判决已落定,为何再起刑事重案?深圳32亿土地项目纠纷变诈骗引发质疑

  来源:指尖新闻客户端

  指尖新闻记者 丛治国 北京报道

  原标题:以案释法聚焦“民转刑”执行困局 专家研讨共议涉企诈骗认定边界

  近日,由指尖新闻法治研究院主办的一场聚焦“民事胜诉后,刑事手段能否介入经济纠纷 ”法律专题研讨在京召开 ,多位权威法学专家与媒体代表出席。中国政法大学房保国教授、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璞玉律师及多位媒体代表参与研讨,就“32亿土地项目合作纠纷转为5.7亿诈骗案”的司法认定争议展开学术研讨 。

  样本案件折射“民转刑”司法共性痛点

  2015年11月,深圳龙华区三联地块被列入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李某聪系深圳市玉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玉石物业 ”)等公司实控人 ,为获取开发权成立深圳市龙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龙玛公司”),并与属地河背公司约定其为唯一开发主体。后引入文传公司 、锦嵩公司作为资方,合作开发暂定总价32.8亿元的龙马新村项目 。

  双方签订系列协议 ,约定资方按进度付款,李某聪一方完成征地、办证,并将龙玛公司95%股权逐步过户。文传、锦嵩依约支付共计5.7亿元。深圳市龙华区检察院指控 ,李某聪隐瞒真实征地进度,将3.8亿元补偿款中的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项目外支出,构成诈骗罪 。2026年4月 ,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处李某聪有期徒刑十五年 ,责令退赔5.7亿元。李某聪不服上诉,该案近来 由深圳市中院二审审理。

  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民事前置”背景 。此前,资方文传 、锦嵩曾以合同纠纷起诉 ,深圳中院2020年9月作出民事生效判决:解除合作协议,判令玉石物业返还6.31亿余元投资款及资金占用费,股权回转。然而判决生效后 ,本应申请执行的一方却消极履行,反而是败诉方玉石物业在2021年至2024年间多次递交“强制执行申请 ”“恢复执行申请”,称因资方将股权质押、多轮查封导致无法返还。更值得关注的是 ,在郑州、深圳两地警方曾先后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经检察院介入推动,案件最终以诈骗罪进入刑事程序 。

  专家聚焦刑民边界提出针对性建议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如何区分“民事欺诈履约瑕疵 ”与“刑事诈骗非法占有”,破局关键不在于重新定性,而在于严守刑法谦抑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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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保国教授指出 ,本案项目真实 、协议有效,李某聪方实际完成部分地块收购并持续推动项目,不符合诈骗罪“无履约行为”的核心特征。一审判决将合作过程中的陈述偏差与资金调度违规认定为诈骗手段 ,混淆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他强调,涉案资金大部分用于项目运营,且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投资方可获返还及利息 ,民事救济渠道完全畅通 。此外,作为涉案金额巨大、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一审未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 ,存在程序瑕疵。他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并在数额认定中剔除项目实际支出及民事已支持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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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大有律师从“非法占有目的 ”这一分水岭切入,指出李某聪有真实项目且投入逾2亿元,民事生效后多次督促执行 ,系因对方股权被冻结导致履行不能 ,而非主观上意图非法占有 。他认为,民事判决确认合同有效,恰恰证明投资方付款意思表示真实 ,刑事判决再认定同一行为构成诈骗,逻辑上不能自洽。“在民事救济管道畅通的情况下发动刑事追诉并判处十五年重刑,与‘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明显相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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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璞玉律师就资金用途与损失因果关系作细化分析,认为不能简单将“资金未用于约定用途”等同于“诈骗” 。她提出应重点审查:合同盈利模式是否允许资金统筹;挪用资金占比是否影响合同根本履行;被害人损失不能弥补的本质原因是行为人恶意侵吞,还是项目周期、股权查封及资方自身资金链断裂。她强调 ,在资方已凭债权融资超12.8亿元的情况下,需审慎认定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损失 ”。

  以个案研讨助推刑民交叉裁判标准统一

  与会专家在总结中谈到,李某聪案集中暴露了当前涉民企经济纠纷“民转刑”的三类共性风险:一是将商事合作中的包干费争议 、资金调度违规直接升格为刑事诈骗;二是民事执行陷入僵局后 ,利用刑事手段突破民事合同相对性;三是忽视行为人持续履约行为,仅凭资金流向倒推“非法占有目的” 。

  破解此类困局,既需司法机关严格把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坚持“实质解释 ”而非“形式入罪” ,避免将市场风险、商业谈判失败归责于刑事犯罪;也需在司法政策层面细化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明确“民事救济优先”原则,防止刑罚权过度扩张挤压营商环境。

  本次研讨形成的实务共识将总结 为借鉴 素材供相关审判监督部门研判 ,助力从源头厘清刑民边界,在保障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之间取得可预期平衡,切实发挥法治对营商环境的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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